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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日期:2018-11-28 人氣:3803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促進我省建筑業改革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企業轉型發展

  支持本省建筑企業進入基礎設施領域,參與軌道交通、橋梁隧道、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等重大基礎設施投資和建設。鼓勵中直特級企業與本省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聯合體中本省企業符合“優質優先”支持條件的,聯合體享受相應政策。優化企業資質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省級權限內的施工總承包資質所覆蓋的專業承包資質,按實際達到的資質等級進行核準。建立重點扶持企業名錄,予以包保扶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按市場化方式建立產業投資基金,提升投融資能力。深化企業體制機制改革,建立股權合理流轉機制,探索項目模擬股份制改革,激發企業活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融資、動產融資、資產證券化等合理金融創新。

  二、完善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民間投資的建筑工程允許業主自主決定發包方式。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改進招標和采購管理方式,推廣技術、質量、服務、價格、信用等多因素綜合評價,實現由“拼價格”向“拼質量”轉變。對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上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中標人應提供全額履約擔保,防止惡意低價中標。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網上異地評標。加強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計入不良行為記錄;對于情節嚴重的招標代理機構,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內代理招標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于情節嚴重的評標專家,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三、推行工程總承包

  裝配式建筑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木結構公共建筑應采用以設計為龍頭的工程總承包,政府投資工程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以限額設計為控制手段,組織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承擔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企業,在全面公開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資料的前提下,可以參與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投標。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包干的固定總價合同形式,除招標文件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一般不予調整;在計價結算和財審時,僅對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審核。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四、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

  鼓勵監理、設計單位聯合投資咨詢、勘察、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費用應當根據工程項目規模、復雜程度、服務范圍與內容等,在合同中約定。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可按照節省投資額或產生效益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獎勵比例在合同中約定。制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資工程應帶頭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

  五、優化施工審查流程

  深化施工圖審查制度改革,整合施工圖審查相關環節,推進施工圖聯合審查和網上服務,提高施工圖審查質量和效率。推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階段并聯審批工作,通過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共享和關聯前置條件,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間。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和大數據應用,監管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通過“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辦理各項業務,實現業務數據實時采集。

  六、落實質量安全責任

  全面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企業負責人對質量安全負主要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負直接責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公示質量安全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人。加大質量安全責任追溯、追究力度,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責任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給予注冊執業人員停止執業、吊銷資格證書、一定時期直至終身不得進入行業等處罰,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加強質量安全監督

  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隊伍建設,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專門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將各類、各級開發區、工業園區納入監管范圍,實現監管全覆蓋。政府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健全企業負責、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質量安全保障體系。明確監管范圍,落實監管責任,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建立完善施工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全面推行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強化對高支模、深基坑、腳手架、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管理及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范重大危險源的報告、管理、方案論證、施工、監測、預警等機制。強化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家論證,并實施全程跟蹤。督促各方主體健全質量安全管控機制,對質量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關鍵程序和關鍵崗位,建立統一的責任制度、工作標準。發揮監理單位在質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探索駐廠監理制度,落實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制度。落實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檢測機構現場取樣工作制度。加強工程質量檢測、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

  八、加快誠信體系建設

  加快“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與吉林省信用信息數據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對接,實現與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互聯互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強化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建筑市場監管、扶優扶強等方面的應用。將信用評價不合格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加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的收集發布工作,依法依規公開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強化社會監督。完善聯合激勵機制,推行“優質優先、優質優價”政策;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完善責任主體黑名單制度。

  九、規范建設單位行為

  對于因建設單位不合理工期要求、供應不合格材料、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隨意肢解發包工程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建設單位的經濟賠償責任。加強工程款支付管理,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在建筑工程中建立“雙向擔保”制度,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應對等提供支付擔保。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列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并將其不良行為在“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信用吉林”網站上曝光。 

  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除依法保留的投標、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推行銀行保函和工程擔保機構擔保制度,探索實施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對企業提供的符合條件的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機構擔保保函等,有關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其中:住宅工程單位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000萬元及以上的按1.5%預留;工業、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按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預留。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差別化管理,兩年內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可降低繳納比例1%。清理規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型收費,建立并公開涉企收費清單。

  十一、加強工程結算管理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嚴格竣工結算時限要求,按合同約定,對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審查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應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結算文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重復審核。對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產權登記。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

  十二、加快培養建筑人才

  大力推進校企合作,加快培養復合型、創新型、綜合型建筑業高級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建筑勞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健全建筑業職業技能標準體系,實施建筑業技術工人職業技能鑒定制度,開展技術工人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充分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建立多層次的建筑勞務人員培訓體系。通過制定施工現場技能工人基本配備標準、發布各個技能等級和工種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導企業將工資分配向關鍵技術技能崗位傾斜,培養高素質建筑勞務人員。

  十三、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推動建筑業勞務企業轉型,大力發展木工、電工、砌筑、鋼筋制作等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以專業企業為建筑勞務人員的主要載體,倡導“工匠精神”,逐步實現建筑勞務人員公司化、專業化、產業化管理。促進建筑農民工向技術工人、產業工人轉型,著力穩定和擴大建筑農民工就業創業。建立全省建筑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系統,開展建筑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

  十四、保護工人合法權益

  施工單位應當與招用的建筑勞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建筑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企業工資支付責任,依法按月足額發放工人工資。將存在惡意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對其采取限制市場準入等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建立健全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施工單位應履行社會責任,不斷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環境,提升職業健康水平。

  十五、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

  堅持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推動精益建造、數字建造、綠色建造、裝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創新,大力發展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鋼結構建筑,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發展現代木結構建筑,提高裝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經考核滿足生產基本條件、具有一定裝配式施工能力的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其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具有相關業績的,可直接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裝配式建筑要一次達到設計深度,不得進行預制構件二次拆分設計。全裝修設計與建筑設計一并完成,不得另行委托裝修設計。加快推進建筑全裝修,新建裝配式住宅及設區市條件成熟區域的商品住宅,實現全裝修交付。

  十六、推進木結構建筑產業化試點

  以建立木結構建筑產業化“資源鏈、產業鏈、技術鏈和政策體系、標準體系、市場體系”為核心,以推進木結構建筑產業化示范園區、生產基地、試點示范項目為載體,以創新木結構建筑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保障,著力提高木結構建筑產業化科技創新、市場化運作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探索建立適合木結構建筑產業化發展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標準和運行機制,促進木結構建筑健康有序發展。

  十七、加強技術研發應用

  支持建立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協同創新機制,提升我省建筑業自主創新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險工藝工法,淘汰落后技術和材料,提高機械化施工水平,保障生產施工安全。積極支持建筑業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術創新對產業發展的貢獻率。推進BIM技術應用條件下的各專業協同設計、協同施工、協同管理。2019年1月1日起,裝配式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采用BIM技術。倡導綠色建筑施工,加大建筑揚塵治理力度,推廣使用建筑垃圾現場無害化處理技術,實現資源再生利用。

  十八、完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加快制定裝配式建筑、現代木結構、綠色建筑、BIM技術應用、全裝修和建筑節能等方面地方標準,增加標準有效供給,加快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工法的推廣應用。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建立標準實施效果評價機制,定期復審,及時修訂,提高標準時效性。加強對標準應用的監督指導,逐步完善標準執行監督執法機制,增強標準的執行力和權威性。 

  十九、提升建筑設計水平

  加強城市設計工作,按照我省東中西部不同的地域特點,從空間立體性、平面協調性、風貌整體性、文脈延續性等方面統籌謀劃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建筑設計應體現地域特征、民族特點和時代風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節能及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適用、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環境協調的建筑設計產品。提高方案設計質量,方案審批部門要對城市標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景觀節點的設計方案進行重點審查。推進設計團隊招標、設計方案招標等方式,健全適應建筑設計特點的招標投標制度。積極開展建筑評論和優秀設計評選,提升建筑設計理念和設計水平。

  二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

  鼓勵中央直屬企業、外省企業在我省設立總部或區域性子公司,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設立總部的享受總部經濟優惠政策。支持省外企業在我省建立產業化基地。密切關注和跟蹤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幫助企業了解國家對外經濟援助政策,熟悉項目申請規范,暢通項目信息渠道。適時在省內、外召開企業推介會,加強對企業“走出去”的動態監測和跟蹤服務。加強相關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支持本省建筑業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支持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申報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等國家扶持政策。綜合發揮各類金融工具的作用,重點支持對外經濟合作中建筑領域的重大戰略項目。

  二十一、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行業秩序、建立自律準則、促進誠信守法經營等方面的行業自律作用,提高協會在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團體標準編制、制定行業服務收費標準、工藝工法創新、提升行業管理素質和水平、反映企業訴求、提出政策建議等方面的服務能力。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優秀建筑企業”、“優秀項目負責人”和“優質工程”評選活動。

  二十二、實施目標考核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全省建筑業發展指標評價體系,定期通報各地建筑業發展情況。省政府將建筑業發展工作納入對省直部門和各市(州)、縣(市)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各市(州)、縣(市)政府要將建筑業發展列入本地目標責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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